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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鞋业进出口商会
简 介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竞争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2005年1月,成都艾民儿皮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发起成立四川省鞋业进出口商会,3月四川省民政局批准注册,四川省鞋业进出口商会正式成立,5月26日,在成都国际会展中心西部博览会期间,举行了隆重的揭牌仪式,标志着商会开始正式挂牌办公。
会员单位:目前包括成都艾民儿皮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丝绸进出口公司、中外合资德阳泰华制鞋有限
公司、内江市巨安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子午实业有限公司等省内三十二家优势鞋业制造商、贸易商。
主管部门:四川省商务厅。
会 长:刘琼英
秘 书 长:李英
协会宗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竞争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推动四川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开展调查研究;对行业重大投资进行评估;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开展信息交流;组织行业培训;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组织国内外技术、经济交流。
联系方式:李英 86-28-81273811
电话:86-28-85017377 传真:86-28-85017277 邮箱地址: lying316@yahoo.com.cn
四川省鞋业进出口商会
章 程
总 则
本商会名称为:“四川省鞋业进出口商会”。
英文名称: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footwear import & export(英文缩写:SCCF)。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四川省皮革及皮鞋行业进出口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生产、贸易的全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本商会的宗旨: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中国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努力丰富国内市场,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行业竞争力;积极做好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抵制贸易保护主义,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我省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本商会的任务是:团结广大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相互支持,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努力把商会办成全体会员的“家”,使会员在商会的各项服务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四川省商务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民政厅。本商会接受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商会住所为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258号。
业务范围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鞋业及相关产品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接受政府委托,对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行业内部良好的竞争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组织会员研究国外非关税贸易壁垒,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对进口产品倾销的调查与申诉、以及对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应诉工作,提出防范和应对措施;
开展信息交流,及时传递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信息,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交易会,举办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和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专业素质;
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各类标准工作,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评、行检工作,推荐行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名牌产品。
组织和推动国内外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协助会员开展对外投资经营活动。
会员
本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有参加本商会的意愿;
在全省鞋业及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从事鞋业及相关行业的科研、生产、加工、经营者。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单位
| 001 |
成都艾民儿皮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Chengdu Aiminer leather Products CO.,LTD |
| 002 |
四川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
Sichuan silk import & export corporation |
| 003 |
中外合资德阳泰华鞋业有限公司 |
SICHUAN DEYANG TAIHUA SHOES CO.,LTD. |
| 004 |
内江巨安置业有限公司 |
NeiJiang Ju'an Group Corporation |
| 005 |
成都银云皮鞋厂 |
MANCHINI SHOES CO.,LTD. |
| 006 |
崇州市蜀渝皮鞋厂 |
CHONG ZHOU SHU YU LEATHER SHOES FACTORY |
| 007 |
成都旭耀鞋业有限公司 |
Chengdu Sunshine Shoes Co., Ltd |
| 008 |
成都市家庆鞋业有限公司 |
Chengdu Jiaqing Shoes Co., Ltd. |
| 009 |
成都瑞佰利鞋业有限公司 |
ROBOR SHOES CO.,LTD |
| 010 |
成都鑫隆盛鞋业有限公司 |
XINLONGSHENG SHOES CO.,LTD. |
| 011 |
四川非意欧国际皮制品有限公司 |
SICHAN PHEEOU INTERNATIONAL LEATHER PRODUCTS CO.,LTD. |
| 012 |
成都市武骏实业有限公司 |
Chengdu Wujun Industrial Co., Ltd |
| 013 |
成都丹露鞋业有限公司 |
Chengdu Danlu Shoes Ltd. |
| 014 |
成都华康鞋业有限公司 |
HUAKANG SHOES CO.,LTD. |
| 015 |
成都华美鞋业有限公司 |
Chengdu Huamei Shoes Co.,Ltd. |
| 016 |
成都美丽点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
Meilidian shoes Co., Ltd |
| 017 |
成都派中派鞋业有限公司 |
Chengdu pzp shoeS .co.,ltd |
| 018 |
成都奇琪鞋业有限公司 |
CHEGDU QIQI FOOTWEAR CO.,LTD. |
| 019 |
成都市古奇鞋业有限公司 |
GUQI Shoe Industry Co., Ltd. |
| 020 |
成都新中法实业有限公司 |
Chengdu New Zhongfa Industrial Co.,Ltd. |
| 021 |
成都市圣尼娅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
SNY shoes Co.,ltd |
| 022 |
成都市兰鸟皮鞋厂 |
BLUE BIRD SHOES CO.,LTD. |
| 023 |
成都市武侯区嘉龙皮鞋厂 |
JIALONG SHOES CO.,LTD. |
| 024 |
成都市武侯区心爱皮鞋厂 |
XIN'AI SHOES CO.,LTD. |
| 025 |
成都市双流九龙鞋业有限公司 |
CHENGDU SHUANGLIU JIULONG SHOES CO.,LTD. |
| 026 |
成都佳宏多米尼鞋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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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 |
成都华履鞋业有限公司 |
HUALIU SHOES CO.,LTD. |
| 028 |
成都市亚西鞋业有限公司 |
YAXI SHOES CO.,LTD. |
| 029 |
成都子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Chengdu Meridian Industry(CMI) Inc. |
| 030 |
成都三美鞋业有限公司 |
SANMEI SHOES CO.,LTD. |
| 031 |
成都华强鞋业有限公司 |
Huaqiang Shoes Co.Ltd. |
| 032 |
成都黄金实业有限公司 |
CHENGDU GOLD SHOES CO.LTD |
| 033 |
成都卡美多鞋业有限公司 |
Kameiduo Shoes Co.,Ltd. |
| 034 |
成都森茂鞋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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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对决议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会长、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是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保障商会的各项工作自始至终保持在规范化、合法化的轨道运行。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企业赞助;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经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一切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5年1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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